1.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积微循环平台用户不得利用网站服务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
1.1商标侵权行为
1.1.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1.1.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1.1.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1.1.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1.1.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1.1.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1.1.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2专利侵权行为
是指用户出售的商品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不当侵犯他人权利,包含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
2.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
2.1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
2.2扣分处理方式
3. 维权处理规则
3.1维权、被投诉人、平台方的定义
3.1.1本规则中的“维权”是指权利人针对积微循环平台内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展示的商品信息有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等,发起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3.1.2本规则中的“投诉人”是指因认为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而向积微循环平台发起维权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3.1.3本规则中的“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人认为并明确指出的通过积微循环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经营者。
3.1.4本规则中的“平台方”是指积微循环平台所有者。
投诉人应当认真阅读本规则,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维权活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投诉、排挤竞争对手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由投诉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2投诉人的资格
3.2.1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3.2.2“知识产权所有人”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的统称。
3.2.3“利害关系人”指知识产权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所有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所有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知识产权所有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3.2.4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投诉。
3.3投诉信息的填写
3.3.1投诉人首次登录维权系统的应当按照维权系统的要求填写以下身份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
3.3.1.1按要求填写权利人具体的身份信息和联系信息,并提交权利人身份主体证明。
3.3.1.2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需出具代理人身份主体证明、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知识产权维权投诉等相关内容、权利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或其自然人签字。
3.3.2平台方接收投诉人主体资质材料后,将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资质材料予以受理,对于提供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不符合原因并予以驳回,直至投诉人补充完整资料后予以审核通过。
3.3.3投诉人首次发起投诉前尚未备份权属信息的应当按照维权系统的要求填写以下权属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3.1填写被投诉的侵权类型: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外观、实用新型、发明等)。
3.3.3.2针对商标侵权的投诉,需要提交以下全部权属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商标注册证;
(2)商标转让证明(如有);
(3)商标变更证明(如有);
(4)商标续展证明(如有)。
3.3.3.3针对专利权侵权的投诉,需要提交以下全部权属证明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专利证书,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
(2)专利登记簿副本;
(3)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投诉,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3.3.3.4上传与涉嫌侵权商品有关的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证明文件(若有)。
3.3.4平台方接收投诉人权属资质材料后,将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权属资质材料予以受理并留档,对于提供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不符合原因并予以驳回,直至投诉人补充完整资料后予以审核通过。
3.4投诉文件的要求
投诉人此前已有账号或此前已通过身份信息审核的,再次登录时不需要再次提交身份信息审核。
投诉人发起投诉前已在维权系统备份有权属信息的,不需要再次提交权属信息审核。
投诉人所提交的身份信息文件,应当清晰完整,每一份文件上均应当有投诉人亲笔签名(对自然人)或加盖投诉人公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3.5投诉的发起
3.5.1投诉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在发起投诉时应当在维权系统中提交有效的侵权通知,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或相关文件:
3.5.1.1明确填写涉嫌侵权商品的具体商品链接;有多个涉嫌侵权链接的,请逐一填写每个链接。
3.5.1.2明确指出涉嫌侵权商品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并写明诉求,涉及专利侵权投诉需要提交详细的专利侵权对比分析。
3.5.1.3其他能够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投诉信息或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商品导致消费者与权利人品牌相混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投诉人权属具有独创性的证据、对比分析文件上的被对比商品与实际被投诉商品完全一致的证据等证明材料。
3.5.1.4投诉人对投诉资料及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
3.6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3.6.1平台方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材料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以在收到投诉通知的1-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期满未提交申诉材料的,不影响平台方的后续处理。
3.6.2投诉人的投诉材料不足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平台方有权通知投诉人补充足够的侵权证据重新发起投诉。
3.6.3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平台方将予以正式受理并按照本文第二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中的方法进行相应处理。
3.6.4被投诉人提交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初步证据的,平台方依法将该声明及初步证据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投诉人,投诉人可以在收到被投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6.5平台方在通过系统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在知产维权系统中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有权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将对被投诉链接保持之前已经采取的措施。
3.6.6如果投诉人的投诉未被受理,投诉人可以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重新提出投诉。
3.6.7如果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又提交了足以证明不存在侵权的证据的,例如投诉人已撤案、撤诉或者被投诉人取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有利判决、裁定文书的,平台方将把上述证据材料反馈给投诉人,并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3.7投诉的撤回和终止
3.7.1投诉人可以主动撤回投诉。
3.7.2投诉人可以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宜自行调解、和解,达成和解的,投诉人应及时提交撤诉申请。
3.7.3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的,视为自始放弃维权主张。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3.7.4投诉人在收到被投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未依据法律规定提交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受理通知的,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3.7.5投诉人在首次发起投诉后未在收到被投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提交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受理通知,此后又以相同材料相同理由针对相同被投诉人反复发起投诉的,平台方有理由相信投诉人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形,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平台方有权采取限制投诉等措施。
3.8投诉人承诺
3.8.1投诉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于投诉人提供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投诉人承担。平台方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人有权采取限制投诉、屏蔽账号等必要措施,并保留依法追责的权利。
3.8.2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使用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投诉人同意平台方将该类信息及文件转发至被投诉人。
3.8.3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将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行政机关、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判断或调解。
3.8.4投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将投诉涉及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用于配合调查取证等用途。
3.9免责条款
3.9.1由于投诉人提供材料不全导致平台方无法及时受理投诉,视为平台方未知晓该投诉,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3.9.2投诉人应当就其投诉一次性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对于投诉时未提供,而在随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投诉人不得主张平台方审核不力,也不得据此要求平台方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3.9.3因投诉人通知错误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害或者因投诉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被投诉人损失的,被投诉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3.9.4平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双方的投诉和申诉信息。
4. 申诉处理规则
4.1申诉、申诉人的定义
4.1.1本规则中的“申诉”是指针对投诉人的维权投诉,申诉人认为自己并未侵权而发起的反驳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4.1.2本规则中的“申诉人”是指投诉人认为并明确指出的通过积微循环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经营者。
申诉人应当认真阅读本规则,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申诉活动,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而给平台方造成损失的,平台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2申诉的提出
4.2.1信息删除后用户仍可向积微循环平台提交申诉,若申诉材料获得投诉人或者积微循环平台认可,则将恢复用户由于该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被扣除的分值或取消相应记次,但积微循环平台不接受以下用户提交的反通知:
4.2.1.1累计扣分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
4.2.1.2累计严重侵权计次达到关闭账号标准;
4.2.1.3已被关闭账号。
4.2.2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平台方转发的投诉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平台方有权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处理或对被投诉的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4.2.3申诉人可以提交如下信息和材料:
4.2.3.1针对商标侵权的投诉,可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销售商品的授权文件以及可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进货凭证;
(2)被投诉商品的自有商标证书(如有);
(3)被投诉商品相关的生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等证明文件(如有);
(4)其他能够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信息或证据材料。
4.2.3.2针对专利侵权的投诉,可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被控侵权商品来自于投诉人的凭证;
(2)被控侵权商品系根据申诉人自有专利权或他人专利权合法生产的凭证,包括权属证明和/或授权证明;
(3)被投诉商品与投诉人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对比说明;
(4)被投诉商品与投诉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采用的技术不同的对比说明;
(5)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相同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的文献资料或销售记录;
(6)申诉人或第三人针对所涉及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已提出司法、行政等程序的凭证(如《无效申请受理通知书》、无效申请的证据资料、无效申请决定书等);
(7)其他能够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补充信息或证据材料。
申诉人必须按照上述顺序提交所有文件,不得遗漏或缺失,每一份文件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清晰完整,并在每一份文件上签署申诉人亲笔签名(对自然人)或加盖申诉人公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4.3申诉的审核及处理
4.3.1平台方接到申诉材料后,有权结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对于申诉材料是否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核。
4.3.2平台方依法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投诉人,投诉人可以在收到申诉人反通知材料的15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3.3申诉人的申诉材料无法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平台方有权对被投诉商品采取下架措施或对被投诉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被投诉的用户采取警告、限权、关闭账号等处理。
4.3.4平台方在通过系统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在知产维权系统中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将保持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平台方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在知产维权系统中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4.3.5申诉人可以与投诉人就投诉事宜自行调解、和解,达成和解的,申诉人可以联系投诉人提交撤诉或者及时将双方的调解、和解结果告知平台方。
4.3.6申诉人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又提交了足以证明不存在侵权的证据的,例如投诉人已撤案、撤诉或者申诉人取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相关有利判决、裁定文书的,平台方将把上述证据材料反馈给投诉人,平台方有权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
4.4申诉人承诺
4.4.1申诉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即时性,由于申诉人提供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申诉人承担。
4.4.2申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申诉的目的使用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申诉人同意平台将该类信息及文件转发至投诉人。
4.4.3申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为处理投诉的目的将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行政机关、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民调解组织协助判断或调解。
4.4.4申诉人授权并同意平台方将投诉涉及的信息和文件转交给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用于配合调查取证等用途。
4.5免责条款
4.5.1申诉人应当就其申诉一次性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对于申诉时未提供,而在随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申诉人不得主张平台方审核不力,也不得据此要求平台方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5.2因投诉人通知错误给申诉人造成损害或者因投诉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申诉人损失的,申诉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投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4.5.3平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双方的投诉和申诉信息。